投訴單位 |
投訴要件及理由 |
對業者之懲處內容 |
聯絡電話 |
警察局 |
如遇業者搬到一半就開始敲竹槓,消費者可以立即電話報案請警察單位出面處理,若是事後投訴,則可能需要向地檢署按鈴申告。 |
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、68條,或消費者保護法第43、44條處理。一般糾紛以民事訴訟處理,涉及恐嚇、傷害部份依刑法第304、305條處理。 |
110 |
消保單位 |
可先向各縣市之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,填具申訴資料表即可。 |
發函請被投訴的業者於15日內處理,若仍相應不理則移請主管單位出面處理。 |
(中央)行政院消保會 (02)2356-6614 (地方)台北市消保官 (02)2720-1862 ps.
各縣市亦有各地消保官 |
消基會 |
消費者需提供具體事證投訴,最好有契約書或收費憑證。 |
若向業者查證屬實,則對媒體公告。 |
台北(02)2700-1234 中區分會(04)2375-7234 南區分會(06)241-1234 高屏分會(07)225-1234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