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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訴單位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訴要件及理由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業者之懲處內容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電話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警察局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遇業者搬到一半就開始敲竹槓,消費者可以立即電話報案請警察單位出面處理,若是事後投訴,則可能需要向地檢署按鈴申告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、68條,或消費者保護法第43、44條處理。一般糾紛以民事訴訟處理,涉及恐嚇、傷害部份依刑法第304、305條處理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消保單位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先向各縣市之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,填具申訴資料表即可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函請被投訴的業者於15日內處理,若仍相應不理則移請主管單位出面處理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中央)行政院消保會 (02)2356-6614 (地方)台北市消保官 (02)2720-1862 ps.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縣市亦有各地消保官 |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消基會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費者需提供具體事證投訴,最好有契約書或收費憑證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向業者查證屬實,則對媒體公告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(02)2700-1234 中區分會(04)2375-7234 南區分會(06)241-1234 高屏分會(07)225-1234 |